东阳市昂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东阳市昂天建设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1550号 原告:**,女,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阳市昂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桐坑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中山路293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东阳市昂天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