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欣渤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欣渤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执1912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欣渤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宫丽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欣渤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应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98303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窦凌霄
(院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禹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