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欣渤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欣渤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辖终2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欣渤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宫丽微,董事长。
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欣渤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0)黑0110民初40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河北省××区,本案应由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哈尔滨市欣渤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在履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引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7.1条约定: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不成,双方约定向项目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的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位于黑龙江省××××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双方约定管辖地黑龙江省××××区确定管辖,裁定驳回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葛保滨
审判员  周志杰
审判员  赵 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贾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