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7371号
原告:长沙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金凯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平,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供水有限公司诉被告***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供水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供水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供水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长沙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翰旻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闫 曼
书 记 员 钟烨瑾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