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7370号
原告长沙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金凯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平,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供水有限公司诉被告***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供水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供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供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长沙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叶胜眉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