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74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00945339。
法定代表人:金凯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执行人长沙供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2)湘0104民督44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供水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2022年6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6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6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6月17日通过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2年6月17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22年6月17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情况。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9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4915.49元(含执行费1747.52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24915.49元(含执行费1747.5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