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14982号
原告长沙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金凯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斌,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琪,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劲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308号(天马村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辉。
原告长沙供水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劲马实业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长沙供水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供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叶胜眉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