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7929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00945339。
法定代表人:金凯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正平,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洁,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执行人长沙供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2)湘0104民督51号支付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6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6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6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22年6月23日、2022年6月24日、2022年7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7月1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麓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7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7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579.52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579.5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 彪
审 判 员 肖和平
审 判 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文 俊
书 记 员 陈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