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04民初2618号
原告:肇庆彩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N。
法定代表人:曹金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庆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玉林市交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4。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肇庆彩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林市交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2020年10月12日,原告肇庆彩亮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彩亮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肇庆彩亮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224元,由肇庆彩亮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国良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积民
书 记 员 何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