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交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某某市交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921民初71号
原告(反诉被告):***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金鸡岭德兴花园A区4幢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KCCRX4G。
负责人:易丰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雨液,广西桂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广西桂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市交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体育中心商业用房D-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KC29884。
法定代表人:吴起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河,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炤坤,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俊乾**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市交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旅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被告(反诉原告)**交旅建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俊乾**分公司的负责人易丰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雨液、刘海,被告(反诉原告)**交旅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河、朱炤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俊乾**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052359.45元及逾期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计算,2018年12月28日起,以3052359.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给原告;二、判令原告承建工程的价款从被告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三、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书》一份,被告将容县吉营?首府一期工程项目(施工I标)劳务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约定:“一、承包范围:一期I标总建筑面积约35775.00㎡:其中包括:81#-83#、75#、76#、56#、62#-64#、52#-55#、65#、66#、68#、69#、36#-40#、45#、46#楼;南区地下室D37轴--41-6轴,建筑面积为2384.5㎡;五、㎡承包单价及费用组成;5.1别墅工程按结构外轮廓周长投影面积582元/㎡(基础按首层投影面积的0.5倍计算面积,斜屋面按顶层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面积,多层、小高层按结构外轮廓周长投影面积479元/㎡(基础按一层的投影面积的0.5倍计算,地下室按1.5倍投影面积计算;斜屋面部位按1.5倍投影面积计算),以上单价均为含税单价,税金3%,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八、劳务费结算与支付:8.2.4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支付至97%;8.2.5余下3%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该工程施工,现建筑物无质量问题且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经计算:该标总工程款为人民币29456871.85元,被告累计支付26404512.4元,尚欠工程款3052359.45元未付。上述建设工程,原告均依约竣工并交付给业主使用,竣工验收满六个月后,被告均无提出质量异议问题。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过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付款申请,同时开具相应的发票给被告,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其故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给原告。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依法判决。
本诉被告**交旅建设公司辩称,1.俊乾**分公司诉请要求我公司支付工程款,我公司认为俊乾**分公司应当对其主张承担最基本的举证责任,作为原告的俊乾**分公司在案中所提交的三项证据材料,完全不足以支持其各项诉请;2.本次五案,实际分五个标段分别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我公司与俊乾**分公司已经于2020年1月9日作了最终的结算和确认。具体的结算数据和清单,我公司已经呈示了相应的结算清单及附件,并统计了一整套付款凭证予以佐证。法院应当认定我公司提交的结算清单(包括其附件)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的三性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3.俊乾**分公司在五个标段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着违约情形,且因其违约造成了我公司巨大的损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综合上述意见,俊乾**分公司的各项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反诉原告**交旅建设公司提出反诉请求:一、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因其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造成的反诉原告的各项损失622000元;二、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9969000元;三、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本诉和反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反诉原告将容县吉营?首府一期工程项目(施工一标)劳务工程发包给反诉被告的具体事宜。反诉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尽到合同义务,出现多项违约,造成案涉工程延期、部分质量不合格,并且导致反诉原告因另行委托第三方对案涉工程进行部分后期施工和维保,造成了反诉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反诉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经初步核算,反诉原告在案涉工程中因反诉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了622000元的损失,该部分损失应该由反诉被告全部承担。反诉被告同时应该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初步计算为9969000元。综上,特提起反诉,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反诉被告俊乾**分公司辩称,我公司认为反诉原告诉请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应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反诉原告要求我公司赔偿622000元是没证据支撑,其所列举的四份合同不是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范围,造成渗水是由于建筑材料质量、没有过保养期就进行使用、总体设计等原因所造成,我公司仅负责钢筋、模板、砼分项等工作,防水不在我公司承包范围,主材也是反诉原告提供,我公司是在反诉原告的监督下完成工作,所以是不可归责我公司的原因,这种损失不应由我公司承担;2.我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的事实,导致时间延误是由于反诉原告没有平整山地、没有及时迁移工地上3组10KVA和2组3.5KVA高压线,导致无法正常开工。还有楼房的套房中的窗、门、扶手没有及时完成,导致我公司无法及时进行批灰作业,工程进度款没有及时支付,建筑材料没有及时运送到位等原因造成的,所以反诉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工程延误违约金是没有依据的。反诉原告与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如果在我公司造成工程延误的情况下,应按合同价的1%的比例承担责任。
综合本案的证据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举证、质证,本院确定如下法律事实:原告俊乾**分公司是于2016年5月20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代隶属企业联系以下业务:建筑劳务分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被告**交旅建设公司是于2016年4月2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电力工程……。**交旅建设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俊乾**分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二、承包范围:一期I标总建筑面积约35775.00㎡:其中包括:81#-83#、75#、76#、56#、62#-64#、52#-55#、65#、66#、68#、69#、36#-40#、45#、46#楼;南区地下室D37轴--41-6轴,建筑面积为2384.5㎡。以上楼栋必须按施工图(含图纸会审、设计变更通知、甲方修改通知等)所包含的全部土建工程及安全文明施工内容。即独立基础土方开挖或桩基础工程浇筑或静压桩施工完成后,垫层、桩承台或筏板基础开始至本标段单位工程内、外墙抹灰止的所有土建工程及安全文明施工用工、承包范围内的周转材、耗材及大、中、小型机具。但不包括以下工程内容:1)……具体承包内容如下:1、地下室底板及以下:……2、地下室顶板以上:……3、以上工作均含国家及当地规范规定的所有安全文明施工相关内容。如:……4、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三、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四、工期4.4.1工期约定:从正负零出来后别墅到抹灰完成60天,小高层从正负零出到抹灰完成150天,出正负零后双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计算起止工期,雨期延迟应双方签字确认,如若承包方不申请延迟则不计延迟。抹灰完成时应经发包方的施工人员检查没有质量问题时才算过程合格完工,最终质量评定已竣工验收意见为准。……五、承包单价及费用组成5.1别墅工程按结构外轮廓周长投影面积582元/㎡(基础按首层投影面积的0.5倍计算面积,斜屋面按顶层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面积,多层、小高层按结构外轮廓周长投影面积479元/㎡(基础按一层的投影面积的0.5倍计算,地下室按1.5倍投影面积计算;斜屋面部位按1.5倍投影面积计算)。以上单价均为含税单价,税金3%,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分配价目如下:5.1.1主体结构工程:占总价65%;5.1.2砌体工程:占总价10%;5.1.3内外墙抹灰工程:占总价20%;5.1.4其他项目:占总价5%……5.4.2由于质量问题造成返工,如系劳务企业人员技能差或不按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操作规范和施工员技术交底操作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并赔偿其材料费及返工造成的人工等费用均由承包方负责。……5.5相关处罚规定……六、工程材料、设备供应……七、双方职责……7.1发包方主要职责……7.2承包方主要职责……八、劳务费结算与支付8.1发包方财务部门凭已经过发包方的项目部和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任务单、劳务费结算单办理劳务费支付手续,结算手续不齐全的,发包方财务部门可拒付劳务费,待各项结算手续完善之后才能支付……8.3工程量、工程质量等必须经发包方有关人员审检签字后,方可支付进度款。每月25日前由承包方申报完工工程量,发包方在7天内进行完工工程量、工程质量的审核,否则视同认可乙方申报的工程量。甲方认可乙方申报的工程量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与工程量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甲方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九、违约责任(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遵纪守法、劳务管理等)……十、工人保险、工伤安全事故处理……十一、合同生效……十二、合同解除与终止……十三、其它约定……十四、……十五、……十六、……”。
2020年1月9日,发包方**交旅建设公司的工程负责人李鸿楷与承包方俊乾**分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易丰华对容县吉营?首府项目一期一标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经结算,累计完成总产值29844608.53元,累计应付29844608.53元,累计支付28117136.54元,扣除罚款124902.51元,劳务签证款120323元,应付未付1722892.48元。同日,俊乾**分公司向**交旅建设公司申请付款1722892.48元,并加盖***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公章。
广西梁军律师事务所接受俊乾**分公司的委托,就拖欠容县吉营?首府一期工程项目(施工二标)、容县吉营?首府二期工程项目(施工二标、施工三标)履约保证金1020015.34元,工程款(质量保证金)4710329.58元,合计5730344.92元。工程顺利完工后,双方在2020年1月6日办理完成结算手续,俊乾**分公司也开具了相应的发票给**交旅建设公司。2020年9月13日,广西梁军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致**交旅建设公司。
2020年9月18日,**交旅建设公司对俊乾**分公司的律师函进行函复如下:一、贵司委托广西梁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函主要内容概括如下:1.贵我双方于2020年1月6日办理了结算手续;2.贵司在履约过程中,无违约情形,履约保证金1020015.34元,我司应退还给贵司;3.贵司在履约过程中,无违约情形,质量保证金4710329.58元,我司应退还给贵司。二、针对上述律师函所陈述的主要内容,我司做如下具体回应:1.首先明确,2020年1月6日双方办理的结算,系双方对贵司已完成实际工程量的确定,并非对贵司所作的劳务内容的质量的认可,且贵司在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书》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违约情形,并造成我公司较大损失,贵司的违约行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承担违约责任且在工程造价结算予以扣减,因此,2020年1月6日双方办理的关于工程量的确认不能视为是对贵司分包工程的造价结算,亦不应据此作为贵司向我司申请工程结算款的依据。2.关于履约保证金应否退还给贵司的问题……。3.关于质量保证金应否退还给贵司的问题……。三、鉴于上述事实,我司再次明确如下相关事宜……。
2021年2月8日,俊乾**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对**交旅建设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交旅建设公司提供容县吉营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51个车位担保,本院裁定对担保人容县吉营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51个车位进行了查封。2021年2月8日,**交旅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担保人提供的容县吉营?首府项目地下室车位(抽取其中之一)的价值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广西至胜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吉营?首府北区地下室的产权车位(B-A074)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房地产评估总价为110000元。
2021年6月7日,俊乾**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对**交旅建设公司在(2021)桂0921民初71号案提供的证据第17页、在(2021)桂0921民初73号案提供的证据第15页《工程结算单》中的“易丰华”的签名是否为易丰华本人签名的笔迹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对易丰华的书写笔迹进行鉴定,经鉴定,1.检材(2021)桂0921民初71号证据材料中第17页编制日期:2020年1月9日应付未付“1722892.48元”《工程结算单》承包方现场负责人栏中“易丰华”签名字迹不是易丰华所写。2.检材(2021)桂0921民初73号证据材料中第15页编制日期:2020年1月9日应付未付“1060766.46元”《工程结算单》承包方现场负责人栏中“易丰华”签名字迹不是易丰华所写。
2021年8月5日,**交旅建设公司请求对其申请书附件共八份材料中俊乾**分公司负责人易丰华笔迹“易丰华”笔迹字样的一致性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八份材料进行鉴定,经鉴定,1.送检的2020年1月9日申请支付工程款金额为¥1922763.22元的《付款申请》(JC1)、2020年1月9日申请支付工程款金额为¥1167230.11元的《付款申请》(JC2)、2020年1月9日申请支付工程款金额为¥1060766.46元的《付款申请》(JC4)、2020年1月9日应付未付款为¥1060766.46元的《工程结算单》(JC5)、2020年1月9日申请支付工程款金额为¥1352677.31元的《付款申请》(JC6)中的“易丰华”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2.送检的2018年6月6日应付未付款为¥636445.77元的《工程结算单》(JC3)、合计金额为54766.74元的《二期三标地面找平未完成统计》(JC7)、合计金额为13461.42元的《一期二标地面找平及屋面未完成情况及统计》(JC8)中的“易丰华”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3.送检的2020年1月9日申请支付工程款金额为¥1922763.22元的《付款申请》(JC1)、2020年1月9日申请支付工程款金额为¥1167230.11元的《付款申请》(JC2)、2020年1月9日申请支付工程款金额为¥1060766.46元的《付款申请》(JC4)、2020年1月9日应付未付款为¥1060766.46元的《工程结算单》(JC5)、2020年1月9日申请支付工程款金额为¥1352677.31元的《付款申请》(JC6)中的“易丰华”签名字迹,与送检的2018年6月6日应付未付款为¥636445.77元的《工程结算单》(JC3)、合计金额为54766.74元的《二期三标地面找平未完成统计》(JC7)、合计金额为13461.42元的《一期二标地面找平及屋面未完成情况及统计》(JC8)中的“易丰华”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2022年1月19日,张运彬等65人向容县住建局投诉反映容县吉营?首府项目雇用人易丰华欠农民工工资2650000元。
本院认为,关于**交旅建设公司是否拖欠俊乾**分公司工程款的问题。2020年1月9日,**交旅建设公司工程负责人李鸿楷与俊乾**分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易丰华就容县吉营?首府项目一期一标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并签署工程结算单,**交旅建设公司应付未付俊乾**分公司的工程款为1722892.48元。虽然经鉴定,工程结算单中现场负责人的“易丰华”签名并非易丰华的字迹,但是俊乾**分公司向**交旅建设公司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1722892.48元,并加盖俊乾**分公司的公章,且在庭审中易丰华亦承认俊乾**分公司的公章是由其进行保管。由此可见,俊乾**分公司事实上已经认可工程结算单的应付未付数额1722892.48元的事实。在**交旅建设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俊乾**分公司致函**交旅建设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以及退还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交旅建设公司向俊乾**分公司函复,明确2020年1月6日双方办理的结算,系双方对贵司已完成实际工程量的确定,并非对俊乾**分公司所作的劳务内容的质量的认可,且俊乾**分公司在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书》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违约情形,并造成我公司较大损失,俊乾**分公司的违约行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承担违约责任且在工程造价结算予以扣减,因此,2020年1月6日双方办理的关于工程量的确认不能视为是对俊乾**分公司分包工程的造价结算,亦不应据此作为俊乾**分公司向我司申请工程结算款的依据。**交旅建设公司认为俊乾**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违约造成的损失应在结算中予以扣减,并非否认工程结算单的应付未付数额1722892.48元的事实。至于俊乾**分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不影响工程已经结算,因此,本院认定**交旅建设公司尚欠俊乾**分公司工程款1722892.48元。
关于工程款的利息应否支付的问题。本案工程总量经俊乾**分公司与**交旅建设公司在2020年1月9日进行工程结算,同日俊乾**分公司向**交旅建设公司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1722892.48元。俊乾**分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对工程款支付利息进行了约定,但**交旅建设公司不支付工程款确实给俊乾**分公司造成了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故利息应从结算次日即2020年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关于原告承建的工程款是否享有对被告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承包方俊乾**分公司与发包方**交旅建设公司在2020年1月9日进行工程结算,发包方**交旅建设公司在结算之日应付工程款1722892.48元给承包方俊乾**分公司。承包方俊乾**分公司应当在2020年7月9日之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俊乾**分公司没有在法律规定的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现俊乾**分公司请求享有对**交旅建设公司的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俊乾**分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工程质量的违约行为。**交旅建设公司提供了与广西**市豫桂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底坑及顶板渗水修补施工承包协议》、项城市怀林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底坑及顶板渗水修补施工承包协议》、广西天行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吉营?首府商铺渗水处理、人防墙开凿通风洞口劳务分包合同》、广西卓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吉营?首府地下车库地坪工程补充协议》、广西卓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容县吉营?首府二期工程项目施工三标(北区一标)地下车库地坪及交通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广西卓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吉营?首府地下室渗水开槽引流专业分包合同》、广西**市豫桂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地下室渗水修补施工承包协议》、广西天行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零星用工劳务施工协议》、广西卓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吉营?首府29号楼电梯井防水修缮工程施工合同》、广西卓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容县吉营?首府77#-83#挡土墙顶渗水处理专业分包合同》、深圳市恒业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容县吉营?首府项目南区地下室西侧出入口顶板梁加固、北区地下室14#楼出入口顶板加固施工合同》、深圳市恒业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容县吉营?首府项目南区地下室西侧出入口顶板梁加固、北区地下室14#楼出入口顶板加固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广西卓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吉营?首府施工缺陷工程维修专业分包合同》等一系列合同欲证实俊乾**分公司所承建的工程存在部分质量不合格的情形。根据**交旅建设公司与俊乾**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书》约定,5.4.2由于质量问题造成返工,如系劳务企业人员技能差或不按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操作规范和施工员技术交底操作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并赔偿其材料费用及返工造成的人工费等费用均由承包方负责。7.1.3负责无偿向承包方提供完全的施工设计图纸六套及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技术交底有关技术资料,现场标准水准及两个以上准确的坐标控制点。**交旅建设公司提供材料为钢筋、混凝土、砌块、水泥、砂石、瓷砖、土工布、陶粒、石灰膏、防水卷材、防水涂料、灌缝油膏、保温材料、止水钢板、抗裂纤维、聚合物砂浆掺料、外墙塑料分格条、止水螺杆及配套的螺母、山型扣、不可周转耗材等。而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究竟是由于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质量造成还是承包方劳务技能原因导致,未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交旅建设公司仅凭与其他公司签订的一系列修补修缮合同不足以证实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是俊乾**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所造成。故**交旅建设公司请求俊乾**分公司赔偿因履行合同中致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维修损失622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俊乾**分公司是否需向**交旅建设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的问题。**交旅建设公司提供了广西同威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广西同威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是容县吉营?首府一期一标项目工程中标的监理单位,施工全过程广西同威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都参与所有工序的验收工作,详情了解该标段各单位建筑的地面完成时间和内外墙抹灰完成时间,欲证实俊乾**分公司存在工期延误的违约行为。根据**交旅建设公司与俊乾**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书》,4.4.1工期约定,从正负零出来后别墅到抹灰完成60天,小高层从正负零出到抹灰完成150天,出正负零后双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计算起止工期,雨期延迟应双方签字确认,如若承包方不申请延迟则不计延迟。抹灰完成时应经发包方的施工人员检查没有质量问题时才算过程合格完工,最终质量评定已竣工验收意见为准。延期一天多层、小高层罚2000元/天·栋,别墅罚1500元/天·栋,提前完工一天多层、小高层奖励2000元/天,别墅奖励1500元/天。本案中,**交旅建设公司与俊乾**分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正负零后双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计算起止工期。**交旅建设公司仅提供监理公司出具的地面完成时间就主张是工期的开始时间,对该主张俊乾**分公司不予认可,为此,**交旅建设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提供由双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工期的开始时间的证据,但其未能提供该方面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况且在**交旅建设公司与俊乾**分公司结算的《工程结算单》中明确载明**交旅建设公司应付未付的工程款,该《工程结算单》未载明有工期延误的事实,
故**交旅建设公司反诉要求俊乾**分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财产保全保函费的负担问题。财产保全保函费并非俊乾**分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必须支出的费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中的“其他损失”的范畴,俊乾**分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无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0号)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市交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22892.48元及利息给原告(反诉被告)***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利息计算方法:以1722892.48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市交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12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13598元,被告(反诉原告)**市交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6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市交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534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市交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秀年
审 判 员 覃振艺
审 判 员 韦永炼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陆海锋
书 记 员 朱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