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金通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金通建设有限公司、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22民初1782号之一
原告:湖南省金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与新姚路交汇处西南侧合和园住宅小区D幢11层1102房。
法定代表人:周正华,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冯春萌,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省金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金通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金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4元,减半收取19402元,由原告湖南省金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智慧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振宇
书 记 员 邹珣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