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金通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金通建设有限公司、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22民初1782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省金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与新姚路交汇处西南侧合和园住宅小区D幢11层1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68235105K。
法定代表人:周正华。
被申请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7242F。
法定代表人:冯春萌。
申请人湖南省金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湘0922民初178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395.62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的同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智慧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振宇
书 记 员 邹珣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