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22民初1782号
申请人:湖南省金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与新姚路交汇处西南侧合和园住宅小区D幢11层1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68235105K。
法定代表人:周正华。
被申请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7242F。
法定代表人:冯春萌
申请人湖南省金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金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395.62元,或查封、扣下其名下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时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603030304602021000××××)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金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395.62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以上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进行转让、变卖、抵押或设立其他他项权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金通建设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智慧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振宇
书 记 员 邹珣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