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虞佳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广丰实业有限公司与绍兴虞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221民初3520号
原告:芜湖广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芜湖劲豹机械有限公司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22134868460X2。
法定代表人:茆定军,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牛东南,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虞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888号A2幢十一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475809977XP。
法定代表人:赵月升,经理。
原告芜湖广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虞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绍兴虞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广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虞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元,由原告芜湖广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承 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