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苏州国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54民初6859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403室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54778652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国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黄浦城市花园24号楼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7664776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渠口镇渠口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99214039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箩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120511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国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2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