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民辖终2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原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403室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5477865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上诉人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3)皖1222民初90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系**依据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提起的,诉讼请求亦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一审法院因此将本案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正确。本案当事人之间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的一方为**,其住所地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对其上诉理由未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