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能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8382号
原告:湖北能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龙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志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河南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
负责人:刘长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亚东,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能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湖北能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能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能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湖北能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张燕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信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