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贝思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客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南通贝思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29财保25号
 
申请人:四川省客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青霞街道兴业五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贝思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白甸镇人民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省客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贝思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甸支行(账号:32×××62)的存款在人民币84100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此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客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贝思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甸支行账号为32×××62中的存款84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725.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客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金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