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贝思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2020)鄂0804民初723号之二申请人南通贝思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04民初72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白甸镇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卫红,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至信大道**(汽车产业园内)。

负责人:李桥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职务不详。

申请人南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鄂0804民初72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内价值175万元的财产予以了冻结。南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内价值175万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杜卫东

人民陪审员  张安民

人民陪审员  田文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许佩玲 书记员杨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