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04民初72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白甸镇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卫红,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至信大道**(汽车产业园内)。
负责人:李桥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职务不详。
申请人南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鄂0804民初72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内价值175万元的财产予以了冻结。南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内价值175万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杜卫东
人民陪审员 张安民
人民陪审员 田文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许佩玲 书记员杨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