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贝思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2020)鄂0804民初723号之一原告南通贝思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04民初723号之一

原告:南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白甸镇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卫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博,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至信大道**(汽车产业园内)。

负责人:李桥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升,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职务不详。

原告南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南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36元,减半收取计10068元,由原告南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卫东

人民陪审员  张安民

人民陪审员  田文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许佩玲

书记员杨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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