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04民初723号
申请人:南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白甸镇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卫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博,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至信大道**(汽车产业园内)。
负责人:李桥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升,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职务不详。
申请人南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内价值17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南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内价值175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
上述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手续;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杜卫东
人民陪审员 张安民
人民陪审员 田文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许佩玲 书记员杨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