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贝思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2020)723号申请人南通贝思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04民初723号

申请人:南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白甸镇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卫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博,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至信大道**(汽车产业园内)。

负责人:李桥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升,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职务不详。

申请人南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内价值17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南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内价值175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

上述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手续;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杜卫东

人民陪审员  张安民

人民陪审员  田文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许佩玲 书记员杨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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