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93民初1089号
原告:吉林省坤恒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北湾东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金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坤恒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金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吉林省坤恒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林省金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坤恒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坤恒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7元减半收取703.5元,由原告吉林省坤恒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