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民初16863号
原告:湖南惠联路桥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银桂苑小区**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25WL3R。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骏(特别授权)、孙曦,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弘极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深圳路招商花园**商铺****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2206455XD。
法定代表人:史洪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惠联路桥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弘极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惠联路桥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惠联路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7.00元,由原告湖南惠联路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