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弘极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01民初817号

原告:***,男,1974年2月5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县人,住贵州省沿河县。

原告:***,男,1979年6月1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县人,住贵州省沿河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民,系贵州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勇,系贵州义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6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县人,住贵州省沿河县。

被告:贵州弘极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法定代表人:史洪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化一,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医医院,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

法定代表人:胡建山,系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中宁,系贵州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全,系贵州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罗海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燕,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海龙,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郑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胜,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贵州弘极劳务有限公司、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医医院、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9元,减半收取19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洪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鲁茜

书记员李菊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