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02民初13704号
原告:*名学,男,汉族,1946年12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女,汉族,1964年8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贵州弘极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深圳路招商花园D区商铺D-G05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2206455X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名学与被告***、贵州弘极劳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名学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名学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名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名学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