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弘极劳务有限公司

*名学与贵州弘极劳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02民初8774号
原告:*名学,男,194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贵州弘极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事处深圳路招商花园D区商铺D-G05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2206455X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8月19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名学撤回对被告贵州弘极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原告*名学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