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02执保311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景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保全人:三门峡奥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三门峡奥菱电梯有限公司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保全标的额600000元)。请求对被保全人三门峡奥菱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网络查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申请保全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在600000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2087204852020000004)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被保全人三门峡奥菱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保全金额以60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3520元,暂由申请保全人***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史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