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41378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上海虹桥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虹桥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