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桥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虹桥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41378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上海虹桥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虹桥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