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802民初351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8年3月3日,广元市昭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城区美力凯莱酒店,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奥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元市城区美力凯莱酒店、四川奥菱电梯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且被告提起反诉,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将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广元市城区美力凯莱酒店、四川奥菱电梯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长蒲云
人民陪审员彭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