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802民初351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8年3月3日,广元市昭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城区美力凯莱酒店,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奥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6日,四川省苍溪县,中专文化。
原告***与被告广元市城区美力凯莱酒店、四川奥菱电梯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10月26日上午九点经传票传唤,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蒲云
人民陪审员彭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