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24执145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奥菱电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奥菱电梯有限买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0824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奥菱电梯有限公司的违约金12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134.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20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四川奥菱电梯有限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书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在苍溪县杜里坝开发建修“金湾国际·特色农产品日常生活用品会展中心”中负债较多,其开发建修的商住楼等财产,系在建项目尚未竣工,且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予以查封,现暂无现金及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被执行人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但无足额的存款可供执行。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限制其高消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0824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冉勇
审判员 邵雄
审判员 向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