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22民特34号
申请人:***,男,195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博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淄博馨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220513-5。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窦立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红珍,女,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淄博馨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3日经**言灵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申请人淄博馨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达成协议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邹向***补偿费2万元;
2、补偿款打入由申请人***委托代收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是:6228480288029752772;
3、补偿款到位后,其他再无纠葛,申请人邹向***赔偿事宜终结,不得再行起诉或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淄博馨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经**言灵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高调[2016]038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石靖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