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1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函霖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海路南(北京清大华创)008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74434696R。
法定代表人:吴桂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恩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宣超,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运河庭院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050921799T。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东,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波,该公司职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函霖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1)鲁1103民初1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因该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山东函霖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雪梅
书记员 任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