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91财保27号
申请人:山东函霖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卧龙山街道山海路(北京清大华创)008栋-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74434696R。
法定代表人:吴桂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超,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佳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办事处烟台路石化大厦24楼2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7X9847。
法定代表人:彭道权,经理。
申请人山东函霖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佳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山东函霖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山东佳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日照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450万元。山东函霖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函霖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佳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日照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450万元。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函霖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后其效力消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潘维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昱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