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金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金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立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恢39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金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涧塘30栋106号、107号。
法定代表人:吴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立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咸嘉湖西路润泽园A17栋一单元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49HX8G。
法定代表人:肖禄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金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立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湘0104民初7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湘0104民初70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姚 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