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金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金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立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365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金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涧塘30栋106号、107号。
法定代表人:吴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立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咸嘉湖西路润泽园A17栋一单元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49HX8G。
法定代表人:肖禄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金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立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8)湘0104民初705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金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恢复执行。
2021年2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立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2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21年2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2月2日向长沙市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2月2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麓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21年4月19日对被执行人湖南立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4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1249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1249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别福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莫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