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4执34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金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涧塘30栋106号、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578606703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立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咸嘉湖西路润泽园A17栋一单元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49HX8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金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立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8)湘0104民初705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金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7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立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7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19年7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7月16日向长沙市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9年7月26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麓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湖南立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7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5249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5249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