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民初1290号
原告:大连天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太阳办事处元宝工业园B区179号。
法定代表人:董小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月领,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吉林大街零公里西侧紫光绅苑1号楼1-26-95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霞,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大连天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大连天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天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