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天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鑫华通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81执203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天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

法定代表人:董小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红,女,1972年10月2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天津鑫华通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侯立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天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鑫华通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19)辽0281民初4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13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鑫华通钢铁销售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天津鑫华通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及报告财产。

经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天津鑫华通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天津鑫华通钢铁销售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曲 成

审判员 刘 静

审判员 由金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