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宁阳县强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天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21民初1865号
申请人:宁阳县强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天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19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孟建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