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02民特403号
原告:大连天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瓦房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连天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大连天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天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天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