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81民初4236号
原告:大连裕德粉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迎客路118号。注册号:2102000002433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男,194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大连瓦房店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天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太阳办事处元宝工业园B区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07948108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现住瓦房店市西环街三段84号1-4-1-1。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系大连天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裕德粉沫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天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大连天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