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财保12号
申请人:**环美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WGOWX90,住所地**市宿豫区曹集乡华中混凝土厂内。
法定代表人:朱振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金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563721872W,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国文世家******。
申请人**环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敏俐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陆虹宇
书 记 员 高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