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7民初667号
原告:***,男,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强,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诚,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河南金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国文世家3号楼4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武春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娟,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凤英,该公司职工。
被告:台前县水利局,住所地台前县政和大道农业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高宏,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浩,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增宪,台前县众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河南金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台前县水利局、董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杨贺彬
人民陪审员 陈庆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芸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