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03民初1098号
原告:殷宝民,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亮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方机械钻井队,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下河首村。
经营者:***,负责人。
被告:***,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宝民诉被告***、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方机械钻井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宝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8元(原告殷宝民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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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