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华通久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电缆有限公司与包头市华通久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3303号
申请人:江苏**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大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BWGL04。
法定代表人:王叶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包头市华通久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自由路九号街坊百兴小区互助中店-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MA0MWL7DXL。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包头市华通久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华通公司价值74万元的财产,并以江苏琳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华通公司(含华通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7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华通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钱文卿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翰迪
书 记 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