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华通久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市华通久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8529号
原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D座1111。
法定代表人:赵志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少华,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包头市华通久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自由路九号街坊百兴小区互助中店-20。
法定代表人:张月清,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华通久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文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晓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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