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冰山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初1528号
原告: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殷喜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文,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忠旺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通过立案登记。原告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多次与原告沟通,原告仍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于利军
审 判 员 曹 喆
审 判 员 黄 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红
书 记 员 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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