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22民初777号
原告:厚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区(辽丰公路216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冰山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厚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冰山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收到原告厚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厚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厚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6元,减半收取计748元,由原告厚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