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扶风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4民初1098号
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宝鸡市扶风县绛帐镇卢家村。
法定代表人:林爱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某,男,生于1992年8月1日,畲族,该公司职工,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钟厝村74号。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宽强,陕西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扶风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城关镇美阳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栋。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扶风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马芳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芳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尚昆
书 记 员 张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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